邵陽官方的調查結論存在明顯硬傷,除了社論指出的回避要害問題,以及調查結論稱沒有問題卻對12名相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處分外,還有一個硬傷,即調查組稱,邵陽市社會福利院接受外國收養(yǎng)人、收養(yǎng)組織的自愿捐贈,符合民政部《外國人在中國收養(yǎng)子女登記辦法》。依照《登記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當然可以接受外國人的捐贈,可也要求相關社會福利機構,必須將捐贈財物全部用于正途,且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,接受有關部門的監(jiān)督,并將捐贈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。只管收錢,不及其余,這不是斷章取義又是什么?
既然調查組忙活了兩個月之久,認定接受外國人捐贈是合規(guī)之舉,那何不依照《登記辦法》的規(guī)定,逐一對照相關部門的作為,看是否符合相關規(guī)定。例如,收養(yǎng)人有沒有提供要件齊全的申請?送養(yǎng)人有沒有提供完整準確的證明材料?省民政廳有沒有在省級報紙上刊登查找棄嬰生父母的公告,并且等候了至少60天?另外,收取的捐贈也要以公眾看得懂的方式向社會詳細公布。
調查組對媒體公開的證據視而不見,不置可否,這是傲慢、偏見抑或官官相護?只是拿出一個廣遭質疑的“摘要式”報告,拒不公開任何“有血有肉”的材料,那就不能不說,這樣的報告本身就值得調查。除了需要在“開除黨籍、撤銷職務”與“既沒搶嬰,也沒買賣”之間,填補因果“缺口”,調查組還應該給出相關證據,讓公眾相信,所謂“8名屬非法收養(yǎng)的棄嬰,1名屬生父母非婚生育,5名為當事人隱瞞血緣關系”,是有真憑實據的。如此并非不信任調查組,而是鑒于事件的重大公共屬性,提供足以形成邏輯鏈條的證據,并回應公眾的關切,乃是無需多言的行政義務。
該案對內傷及多名公民感情,對外引發(fā)負面效應,遮掩本屬下策,而遮掩之中的“紕漏”更是有失顏面?傊“蒙混過關”必將得不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