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臺當交換生的吳姓男大學生和來自香港的女大學生,同是南部某大學同學。去年4月19日晚間,男子騎車載女子到左煰高鐵附近游玩,當晚10點多,男子以超過宿舍管制進出時間為由,約女大學生到汽車旅館投宿,還保證不會亂來。
豈料,女子進房后,男方就一再約炮,港女拒絕不成被對方“硬上”。女子受辱后,哭著打電話向香港男友道歉、求助,而男子見自己惹禍,隔天中午退房后,還帶著女方到醫(yī)院驗孕,并向?qū)W校教官自首。
法院審理時,吳姓男子雖然已經(jīng)回到大陸,但仍多次申請來臺到庭候?qū),雖然他事后翻供稱自己和女方兩情相悅,且提出兩人通訊軟件上有曖昧對話的證明,但法官認為女方曾明確表明“不可以”,因此仍判男子有罪。但因男子符合自首要件,加上態(tài)度良好,因此,原本刑期在3年以上的性侵罪,法院判男子有期徒刑1年半,本案仍可上訴。